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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地点:  发布时间:2018/6/5 16:54:03 字体大小:+
 会议开始时间:2018/4/20  会议结束时间:2018/4/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大基因专业技术资格(又称“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2月、3月为华大基因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另议。

第三条 每年的1月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职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 评审范围:广东省内华大基因各子公司、研发机构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基因组学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华大基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份;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15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明各一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一份);

4.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述材料等各一份;

5.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

6.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

7.破格申请的需提交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对破格申报人的业绩综述各一份;

8.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蓝底相片一张;

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评审办公室组织开展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的考察鉴定,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华大基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考察鉴定必须将不符合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3.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评审办公室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5.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填报和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按第五条列项顺序进行归类装订。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不予受理:

1.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的职责是:

1.受理属于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并对照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核;如发现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应迅速将材料退回。

2.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按分类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3.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地点,通知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

4.论文水平的鉴定,由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评价。如需要另请同行专家鉴定的,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统一送审,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第十条 评审组评审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才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写出评审结论,填入评审表内。

需答辩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者 ;

2.破格晋升的申报者;

3. 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辩、证实者;

4.评审组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等需通过答辨才能鉴定的;

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除有特别界定的之外)不少于八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时,评委会要认真听取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通过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要写出评审结论,填入《华大基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属破格评审的,要标明破格评审字样。

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评审会议,除评委会委员、评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成员和评委委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审办公室必须安排时间,组织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评审时,要分别向评审组、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评审结束应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办公室在20天内,将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审批材料报职称评审领导小组。

提交材料包括:

1.《华大基因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三份;

2.《华大基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

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

第十八条 资格审批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或未通过的评审材料,存入个人职称档案,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审批结果由评审办公室通知至申报人。

第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1.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

2.不泄露评委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工作中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6.坚持客现、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并永久取消在华大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

对评审材料的审核不负责任,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机构和个人,将提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大基因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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