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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应成为合法再就业的“枷锁”

 2025/7/19 9:55:42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黄齐超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2017年9月,常某入职深圳市某甲宠物医院,任职宠物医生兼院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1月常某离职,某甲宠物医院向常某发送了《竞业限制通知书》,按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2022年9月,原东家发现常某入职某乙宠物医院,并担任主治医生兼院长等职务,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常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38万余元。法院判决常某返还10万元补偿金,但驳回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7月17日 《工人日报》 )

坦诚而言,竞业限制有其合理性。那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掌握了雇主的商业机密、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顾客资源等,一旦跳槽或单干,很可能会对原单位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利益。因此,这样的法律条款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然而,常某作为一名宠物医生,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其基本的谋生技能,并非某甲宠物医院的商业秘密,也不涉及核心技术。所以,竞业限制不该是常某再就业的“枷锁”。甲宠物医院与常某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也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常某返还10万元补偿金,驳回原告的违约金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常某的遭遇,仅是冰山一角,现实中,竞业限制被滥用和扩大化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保安、厨师、理发师、酒水推销员,乃至清洁工等,都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他们只是普通的劳动者,凭自己的技能生活,并不涉及单位机密,也不会泄露核心技术,不应该被竞业限制套上枷锁。

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利益,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将竞业限制扩大化,过度限制普通劳动者的自由择业,这就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规相悖,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众多案例表明,即使劳资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合同,若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部门也不会站在用人单位一方。常某被法院免除竞业限制,就是很好的例证。

有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是他们不懂法,而是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侥幸心理,能唬则唬,能吓则吓;其二,也与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规定的不够细致有关。究竟哪些行业、哪些具体岗位适用于竞业限制?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更细致的规定。因此,尽早完善法规,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才能避免企业将竞业限制扩大化,减少此类用工纠纷。

被滥用的竞业限制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人才流动,剥夺了劳动者再就业的基本权利,使得原本双向的就业选择变成了单向的流通,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常某为例,宠物医疗作为他的职业技能,不仅是其生存的基础,更是其生活的保障,理应不应被随意纳入竞业限制的范畴。即便是普通行业的普通员工,也被迫签署竞业限制合同,这种乱象亟需得到有效矫正。

来源:红网 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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