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叼牙线棒被罚,交通执法不是“为罚而罚”
黄维怡(宁夏大学)
11月12日,江苏宜兴交管部门对无锡市民钱先生驾车叼牙线棒的处罚作出复核撤销决定——这场横跨8月至11月的执法争议,终于在舆论热议后落下帷幕。从最初的处罚决定引发公众对“嘴里叼物即算妨碍驾驶”的质疑,到最终执法机关主动纠偏,这起看似微小的基层执法事件,实则触碰了法治建设中一个核心命题:当交通执法以守护道路安全为终极使命,如何让规则的刚性与执法的温度实现精准契合,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彰显民生关怀?(11月13日 澎湃新闻)
争议的核心,在于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认定是否坚守了“实质危害”这一立法内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妨碍安全驾驶”的规制对象,本质是那些可能直接干扰驾驶操作、显著分散注意力的高危行为——比如接打手持电话需单手操控方向盘、驾车抽烟需频繁弹烟灰等,这些行为均存在明确的安全风险隐患。
反观钱先生驾车时叼牙线棒的行为,既未影响双手对车辆的正常操控,也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分散了驾驶注意力,与法律所规制的高危情形存在本质区别。执法部门仅凭“嘴里叼物”的静态表象就作出处罚认定,难免陷入“形式化执法”的机械主义误区。这种脱离实际风险的处罚逻辑,不仅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更可能让公众对交通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进而削弱法律的公信力——毕竟,公众对执法的认同,从来都建立在“罚当其罪”“过罚相当”的基本认知之上。
值得欣慰的是,宜兴交管部门在舆论监督下迅速启动复核程序,最终撤销原处罚并承诺优化审核流程,展现了执法机关正视问题、自我纠偏的勇气与担当。这种“发现偏差即整改”的态度,其意义早已超越事件本身:它印证了刚性的法律条款并非冰冷的教条,而需要在具体适用中兼顾现实语境与民生诉求;更说明执法的本质不是权力的单向行使,而是通过合理合规的执法行为,实现法律精神与社会共识的双向奔赴。这种坦诚纠错的姿态,远比空洞的法治宣传更能修复潜在的公信力损耗,让公众真切感受到执法的公平与善意。
此次事件更深刻的价值,在于它凸显了交通执法对“法律目的”的回归——当处罚行为偏离了“守护道路安全”的核心初衷,当执法仅追求形式上的合规而非实质上的正义,这样的执法便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适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绝不等于“正确性”,唯有始终以立法目的为导向,才能让执法行为真正获得公众的认同与敬畏。
正如律师吕旭辉所言,对未产生实质危害的轻微行为,应优先采用教育引导的方式,而非简单适用处罚;专家惠天提出的“条款列举化、管理阶梯化”建议,更为执法精准化提供了可行路径。这意味着,交通执法不仅需要明确的认定标准,更需要充分的“说理能力”——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行为的规制,更应是对法律精神的传递。如执法文书习惯于简单套用法律条款,缺乏对“为何处罚”“处罚依据何在”的详细阐释,既不利于当事人理解认同法律精神,也容易让执法陷入“为罚而罚”的误区,从而与交通执法守护安全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
交通执法的终极追求,从来不是处罚数量的多少,而是通过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执法,引导公众形成自觉守法的习惯,最终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良性循环。这起驾车叼牙线棒被罚撤案事件,为基层执法提供了重要启示:交管部门亟需进一步细化“妨碍安全驾驶”的认定标准,明确实质危害的判断维度,让执法既有规则的硬度,又有民生的温度;让公众在敬畏法律的同时,更能感受到法治的人文关怀,这才是交通执法最应抵达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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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黄维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