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无害”岂能成为“光暴力”的挡箭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浙江宁波的一起光污染纠纷案例中,业主因为受不了对面建筑玻璃幕墙的长时间强光反射,把该建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这起看似普通的邻里纠纷,揭开了现代都市“光暴力”这一隐秘问题。
庭审中最具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一方抛出的抗辩——“阳光是人类生存的必然条件,阳光不会造成污染”。这番说辞的荒谬之处,不在于它的傲慢,而在于它偷换了概念。自然光本身无害,但当它经过玻璃幕墙聚焦放大,每天反射居民客厅达四小时之久,这早已不是日常的阳光,而是经过人工建筑加工后的“光武器”。法官没有陷入“阳光是否有罪”的文字游戏,而是走进现场实地勘察,以“是否超出一般公众容忍限度”作为裁判标尺,戳穿了这层似是而非的辩解。
此案绝非孤例,而是一记司法重锤。从重庆万象城LED屏因强光扰民被判限亮限时,到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城市光污染领域公益诉讼,再到此次宁波判决,一条清晰的红线正在划定:无论是人造霓虹还是异化的自然光,只要越界侵犯生活安宁,司法就会亮剑。
然而,司法快步前行,行政监管却略显滞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设立光污染防治专章,将于今年8月施行,但针对玻璃幕墙反射光的强制性国标依然缺位。监管职责分散在住建、环保、城管等多部门之间,导致“看得见管不着”。开发商正是利用这一真空,将“无法可依”包装成“合规经营”。
宁波案的标杆意义,远不止6.5万元赔偿。它以司法智慧填补了立法空白,更警示城市规划者,在追逐“摩天大楼”与现代感的进程中,必须将“光环境”纳入硬约束。立法已先行,行政监管绝不能拖后腿。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强制性国标,厘清住建、生态等部门的权责边界,构建起严密的监管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实相关立法精神,让居民远离光污染,拥有安稳舒适的居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