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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何以成“公共话题”

 作者:尤小立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6/7/28 9:34:35 字体大小:

最近几年,有关大学对于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先由学校在校园网公布,再由自媒体转发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此类情况零星发生,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但近日,有公众将几所学校的若干起“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合并转发,不仅形成了“规模效应”,也制造出一个不大不小的“公共话题”。

所谓“教学事故”,其主体本来包括教学管理和教辅人员,但现实中受处理的多是教师。因此,它一般是指教师违反学校制定的教学规范和条例,经校方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认定违规并予以处罚的行为。各校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这类处理决定往往会在校内以张贴形式或通过校园网进行公布。

大学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违规教师本属正常的工作流程。不仅是大学,中小学、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司企业也会走这样的流程。为何这些机构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没有被转发到公共互联网上,偏偏是大学的“教学事故”成了特别关注的对象?

近些年,大学的社会地位下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论社会影响力,大学远不如互联网“大厂”;论职权,大学也不如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论教育人口的辐射面,大学更不如中小学。因此,从这三个“实”的维度找不出大学受到特别关注的理由。

从相对“虚”的维度看,大学虽然不断被人们诟病,但这些诟病多是因为大学的现状离人们认同的形象有差距。也就是说,在人们的意识中,大学理应是社会功利化、优绩化之外的“一方净土”。

此次汇集的几起“教学事故”就是一个例证。这些“教学事故”基本都与上课或者监考迟到有关。从相关学校三级或四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认定来看,受处理教师的迟到时间均在10分钟以内,属于最轻微的“教学事故”。如此普通之事被如此兴师动众地处理,对公众而言当然是无法理解的,因为他们印象中的大学是充满人文气息的。

实际上,这种从公司企业学习的管理方式在大学中已经实施了将近30年。只不过在规定落实的初期,相关管理人员在执行上是秉持宽松原则的,教师有自己的活动空间,有自己习惯的时间观念,可以相对自主地辗转腾挪。那时候的教学秩序是依靠教师的责任心维持的,也没有教师在上课时随意迟到或早退。

不过,经过30年的变化,在有关“教学事故”的认定上,管理部门的文牍主义以及僵硬的执行方式,早已抹去了管理中的人文因素,这才是社会关注此事的原因。

所谓管理的人文化,并不是不要管理,而是要消除“抓坏人”的心态。在处理“教学事故”之前,应从处理对象的立场出发,充分尊重和理解对方,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周全地处理。这或可称为与人为善原则。

另一个原则是区分客观过失与主观故意,区分偶然发生与一贯为之。其中包含“首次豁免”,也包括对于现实和客观因素的充分考虑。换言之,除非是“屡教不改”,均适用从宽原则。

第三个原则是奖励优先。教学管理从来都不应以处罚为目的。单纯的处罚只能让教师失去教学的积极性和热情,并且变相鼓励教师以不犯教学条例上的错误这一“最低标准”要求自己。

这里所说的“奖励”并不是指现如今最为流行的完全由行政主导的评奖、教学项目和带领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之类,而是说教学管理部门要对教师教学的整个履职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鼓励和奖励。

鼓励主要是精神上的,奖励则既有精神,又有物质。其目的不是为学校或个人积累奖项,以便提升排名,而是真正为教学树榜样、为品行立规矩。这中间包含了教学实践中的自觉以及前辈行为的影响和带动。

以监考为例。我们这一代的前辈老师在监考时总是站着,在没有排序的监考单上,先签名的人总是签在靠后的位置。这一点深刻地影响了我们。然而,现在的青年教师,考试伊始就找个空位大大方方地坐下,签名时也当仁不让地签在前面。而他们中不乏拿过教学奖和主持教学改革项目者。由此看来,规矩不局限于硬性的迟到或早退,更有软性的教师人格修养和行为方式的培育。遗憾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教学管理部门关心的仍是迟到之类的“小节”,很少能见到对监考认真负责的教师予以哪怕口头上的表扬。

当下,公众对大学的理解当然有片面的地方。像“教学事故”的处理通知本来也不应该出现在公共空间。可是,他们汇集有关“教学事故”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大学的“惊诧”,以至于不相信这是大学应该抓的工作。面对这类“公共话题”,大学与其保持缄默,不如把它当成反思教学管理的一个契机。

(作者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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