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族”摔伤自担全责是堂警示课
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引发关注。最高法明确,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据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深度融入,低头族现象愈发普遍,因走路看手机导致的摔倒、碰撞甚至交通事故屡见不鲜。部分受害者在受伤后,习惯性将责任归咎于公共场所管理方,认为“只要在你地盘出事,你就得赔”,这种“甩锅式维权”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也模糊了个人责任的边界。
本案判决之所以具有典型意义,是因为旗帜鲜明地指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只有在管理方存在过错或未尽合理提醒、维护义务时,才需担责。而当损害完全由行为人自身疏忽所致,他人无过错时,法律不应“和稀泥”,更不能让守法者为他人的过失买单。
本案中,事发地地面平整、标识清晰,管理方并无疏漏,伤者纯粹因沉迷手机、忽视观察而摔倒,将责任转嫁他人,显然站不住脚。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正是对“谁过错、谁担责”这一法治基本原则的坚守,向全社会释放出明确信号:维权讲法,更要讲理;安全文明出行,首先在于自我负责。
这起案件也是一种明确的警示,为无数“低头族”敲响安全警钟。科技带来便利,但不应成为危害安全的诱因。行走在城市街头,每一步都关乎自身安危。把注意力长期留在屏幕,等于主动放弃对现实环境的风险识别能力。判决结果提醒公众: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唯有增强规则意识、风险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行走时放下手机、抬头看路,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悲剧发生。
同时,该案也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功能。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不仅解决纠纷,更在塑造社会行为规范。支持合理维权,反对“碰瓷式索赔”,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理性的社会秩序。期待这起案例能成为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让“自己的安全自己负责”成为社会共识,让文明出行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木须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