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券抵薪”,打的是侵权算盘
杜蒿坨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近年来,有的企业用消费券、购物卡或米面油等实物替代货币发工资,不断引发争议。在涉事企业看来,“以券抵薪”“以卡抵薪”“以物抵薪”等是两全其美的做法——对劳动者而言,消费券、购物卡或相关实物也是“钱”,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价值要么与应发工资相当,要么超过了工资,劳动者并不吃亏;对企业而言,“替薪法”可以减轻现金压力,降低经营成本,甚至可以实现肥水不流外人田,把自家员工的消费力留在自家的经营领域,让企业获得更多流量和业绩。
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对企业“以券抵薪”的做法作出了否定性司法评价,支持了劳动者的“补薪”诉求,对劳动者具有维权示范指引意义,对用人单位走出工资发放误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工资发放的形式具有法律刚性,受到严格限制,容不得企业搞变通。《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无论是消费券、购物卡,还是米面油等实物,均不属于法定货币,均在工资支付形式的“负面清单”之内。还需强调的是,消费券、购物卡等有价证券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流通性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备法定货币的通用支付功能,难以满足劳动者的支付需求,致使劳动者的消费选择空间变窄,实际权益受损。
企业以消费券、购物卡等有价证券或实物抵薪,把小算盘打得啪啪响,最终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也踩踏了法律底线。对此,劳动者应该认清“以券抵薪”等做法的违法侵权性质,在留存卡券、实物、照片、视频、签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和企业沟通、向工会寻求帮助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提起仲裁、起诉等方式维权。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问题的关注和治理,面向企业积极开展普法活动,通过事前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工资发放方式;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和事中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的各种“替薪法”。即便在事后,劳动行政部门也有监督干预的依据和措施。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企业“以券抵薪”等做法,看似发了工资,实则因支付形式不合法,属于变相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不仅有权责令企业按标准支付工资,还可责令企业赔偿。劳动行政部门应用好这一法律武器,用行政监督压力让使用“替薪法”的企业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满足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从而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效率。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则应在审裁企业“以券抵薪”类案件时,依法依事实界定“以券抵薪”等“替薪法”的违法性质,厘清企业的法律责任,为劳动者守住最后一道权益防线,并发布典型案例,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工资关乎民生,发放必须规范,不能再让企业用卡券或实物糊弄劳动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