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援引并不存在的“法律”,该反思什么?
因为更换新印章这件“小事”,4月份以来,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而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这部不存在的《印章管理办法》,竟在全国10余省份的30余家法检机关文书中“活”了数年。当“空气法”堂而皇之闯入司法殿堂,这不仅是低级的操作失误,更是法治建设中亟待根治的制度病灶。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根植于“依法”二字。一枚印章的公告,本是最基础的政务操作,却引述子虚乌有的法条,无异于在法治的基石上涂鸦。公众不禁追问:连自身行为的法律依据都无法核验,如何确保裁判的公正?司法公信力不该在这种“集体抄错”的麻木中被无声侵蚀。
从2019年到如今,错误如病毒般跨区域、跨层级复制,暴露的绝非偶然失误,而是制度运行的深层漏洞。
荒唐表象之下,是制度供给的缺位。直至今日,我国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规则,依然是1951年发布、2024 年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不同主体的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缺乏统一上位法支撑。曾推动立法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自2002年征求意见后,便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顶层设计的搁浅,让基层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能依赖网络模板、照搬他人文案,最终陷入“以错传错”的恶性循环,酿成笑话。
更深层的隐忧,在于内部审核机制的彻底失效。一份公告的出炉,本应经过“三审三校”的层层把关,可虚构法条却一路绿灯。巴塘县法院的坦言,戳中了普遍痛点:“参考网络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审核沦为走过场。当“照搬照抄”成为习惯,当合规意识流于形式,制度的堤坝早已千疮百孔。这种能力与责任的双重缺位,比“空气法”本身更令人忧心。
印章虽小,却是权力合法性的神圣象征。它承载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丈量着法治社会的温度。当庄严的司法文书沦为虚构法条的容器,我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又该寄托于何处?
唯有加速推进印章管理办法立法进程,以统一制度补齐供给短板;强化法检系统内部审核刚性约束,建立法规溯源核验长效机制;摒弃“复制粘贴”的懒政思维,重塑“依法办事”的职业敬畏,才能让法治的晴空不再飘来“空气法”的阴霾,让司法权威在制度完善中稳稳立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