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不是“免罪牌”,未成年犯罪治理不该止于追责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新规,细化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条件。低龄不是免罪牌——新规划出了这条底线。
2021年3月起,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至12周岁,但“情节恶劣”“核准追诉”等关键要件如何认定,各地标准不一,办案机关尺度把握各异。此次新规明确了认定“情节恶劣”的多维标准: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对象、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及社会影响,而非仅看危害结果。
核准追诉的程序设计,重心在程序正当。部分舆论将新规解读为“严打低龄犯罪”,这一判断失之偏颇。核准追诉不是在刑事追责上放宽门槛,而是在严格条件、保障程序正当的前提下进行个案审查。新规明确了从同级检察院受理、逐级审查、检委会审议到最高检最终决定的完整程序链条,未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不得提起公诉。核准期间须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等诉讼权利,核准权限收归最高检。每一个追诉决定都须经过最高层级审查,意在防止两种极端:既不能对恶性犯罪轻纵,也不能对尚可挽救的未成年人施加过重的刑事处罚。
核准追诉不是终点,不予核准也不是一放了之。新规明确了核准与不予核准后的不同处理路径:核准的进入刑事程序,不予核准的转入专门机构进行矫治教育。矫治教育不同于刑事处罚,也不同于普通学校教育,其核心是行为矫正与心理健康干预。这种梯度化设计,避免了非此即彼的选择困境。
核准追诉权收归最高检,保证了案件审查的审慎性,但也可能带来一个现实问题:办案周期被拉长。从同级检察院受理到逐级审查、检委会审议、最终上报最高检,每一环节均有法定时限,层层递进之下,个案办理时长不可避免地被拉长。有相关人士反映,当前低龄犯罪案件从受理到报请最高检,耗时往往长达数月。审前羁押对成年嫌疑人已是压力,对心智尚未成熟、应对能力更弱的未成年人而言,长期羁押的心理冲击和交叉感染风险,需要被纳入制度考量的视野。新规对此设计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保障,但如何在程序正义与办案效率之间取得平衡,仍有待在具体案件中检验和修正。
核准追诉的另一重挑战在于:不予核准之后的矫治教育,接得住吗?新规明确不予核准追诉的,需衔接专门机构进行矫治教育。但现实是,全国专门学校数量不足,且集中于大中城市。即便在一二线城市,专门学校的师资配备、课程设置、心理干预能力也参差不齐。若矫治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不予核准的未成年人“无处可去”,这条非刑事处置路径就可能被架空。新规指明了方向,但矫治资源能否跟上,决定了这条路径能否走通。
低龄恶性犯罪是社会治理的痛点,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核准追诉新规本身是必要的制度补位,但追责只是解决了“最坏的情况怎么处理”,无法替代“怎么让最坏的情况少发生”。法律解决的是追责的程序问题,管不了家庭教育的失位、学校管理的漏洞、社会预防的缺位。
新规的出台,不该是舆论关注的终点,而该是思考犯罪预防的起点。家庭教育指导、学校法治与心理教育、社区早期行为干预——追责是治理的末端,前端的预防、中端的干预,才是降低低龄犯罪发生率的根本所在。新规回应了“怎么追责”,而“怎么预防”和“怎么矫治”的答卷,远未到交卷的时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