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万房产要缴450万税,善意不应被“打折”
据看看新闻报道,近日,一对上海老夫妇杜英荣、陆苏英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希望身后将剩余存款与房产全部捐出,用于救助困难家庭的先心病患儿,并指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为遗产委托人。这本是一件善事,然而基金会在出售房产时发现,价值650万的房产要缴纳450万的税收。无奈之下,基金会只能放弃变卖房产,选择用出租的方式实现老人遗愿。
事实上,这并非个例。早在2014年就曾出现相似问题。一对老人遗赠的助学房产过户到基金会名下后,出售税费高达出售总价的近70%。
这笔“天额”税收看似荒谬,实则于法有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人过世后,房产出售需确定新的房屋产权人。然而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基金会之后,再对外出售就需要参照企业,缴税无法享受个人售房的部分税收优惠。
一方面,老人省吃俭用,倾其所有无偿地帮扶弱者,这种善意是弥足珍贵的。根据现行法规,基金会作为房屋权利人出售该房产,无法享受个人卖房的优惠,导致这笔本该应用于患儿救助的善款被大幅度压缩,不仅令人惋惜,更提高了慈善的成本,有可能挫败大众进行公益的热情。
另一方面,基金会本就是企业性质,收取这笔税收合理合法。这些税收用于民生保障、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宏观调控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税收本身就维护社会公平,有着非同寻常的公共价值,倘若简单地给基金会这种慈善机构减税或免税,则有可能留下制度漏洞,损害公共利益。
这件事折射出的是政策设立初衷与实施之间的偏差。税收政策是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然而实施过程中却成了慈善落地的堵点。相关部门有必要推动政策迭代优化,对慈善遗赠房产与以转移资产为目的的房产处置分类施策。
针对慈善遗赠房产制定适配的方案,推动政策实施向精细化方向迈进,既守住规则底线,堵住避税漏洞,又不让“善意”被打折,在温情和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推动慈善事业长久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