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播带货“李鬼”需要强化联合治理
李英锋
盗播带货指的是未经授权盗用他人直播内容进行商品销售,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这类直播间通常使用模糊画质、镜像翻转等技术规避平台审核,主播不与观众互动,仅通过评论区自导自演“刷单”假象。(2月26日《工人日报》)
主播在镜头前使出浑身解数辛苦带货,“李鬼”在后面亦步亦趋“搭车”盗播。盗播带货在一定程度上窃取了主播的劳动果实,涉嫌侵犯主播或直播间等主体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益,也很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盗播带货往往还存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构成多重违法、多重侵权。
“李鬼”奉行不劳而获的拿来主义,把他人直播带货的视频、图像资料直接搬过来,当做引流带货的幌子,忽悠消费者,把直播市场搞得真假难辨、乌烟瘴气,踩踏了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其负面性或损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侵权行为的范畴,而是妨碍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直播行业生态。
值得警惕的是,盗播带货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条,其反治理手段更是不断升级,甚至使用AI录播、镜像翻转、画中画、AI换脸等不同方式规避平台监测。所谓狡兔三窟,盗播者通常拥有多个账号,即便账号被查封,换个账号就能继续盗播。面对盗播带货,平台监测管理难度较大,而被盗播者也面临较大的维权难度——在诉讼等环节往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负担,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
盗播带货魔高一尺,治理应道高一丈。遏制盗播带货,既不能依赖被盗播者就事论事地维权,也不能只靠平台的传统治理。只有瞄准盗播带货的新动态、新“技术”、新套路以及维权治理的堵点、难点,统筹多方力量,开展联合治理,并不断升级治理手段,才能更好发挥治理效能,遏制盗播带货乱象。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直播带货规则,给盗播带货画出法律画像,明确盗播带货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以及违法侵权属性、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快速定位、全面查处盗播带货行为以及关联的虚假宣传、推销山寨商品等行为,并高效受理处置被盗播者、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法院应依法依事实认定盗播侵权行为,对被盗播者的维权诉求应支持尽支持。
各直播平台有必要升级技术措施,通过AI实时监测与拦截、数字水印与区块链存证、流媒体加密等技术,提高监测盗播行为的敏锐度,提高反盗播的能力,并启动对盗播带货行为的全平台治理,严格落实账号实名注册要求,建立盗播黑名单制度,推行“一号盗播,同名禁播”“一平台盗播,全平台禁播”等关联制约措施,让盗播者付出更高的代价,全面压缩盗播者的生存空间。当然,对于盗播带货行为,被盗播者也不能听之任之,而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向盗播带货说“不”,及时给相关部门和平台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