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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见小面被诉,别拿“谁先注册谁有理”混淆是非

 2026/6/17 14:22:21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殷浩然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广东东莞的陈先生收到法院传票时,他的“渝见小面”已经注销了近五个月。作为土生土长的重庆人,他当初取名不过是想借“渝”字寄托一点家乡情结,既没有使用“遇见小面”的品牌标识,也没有对外宣称是其分店,甚至在开店时根本不知道该连锁品牌的存在。

一年多起早贪黑,一年营业额不到10万元,最终没能撑过市场竞争,却要为一个从未想过“蹭热度”的名字赔偿五万元。这样的结果,显然无法用一句轻飘飘的“道歉”抹平。

事件发酵后,“谁先注册谁有理”成为网上最主流的论调。这种说法看似符合法律常识,实则混淆了商标权的边界,将“注册在先”原则绝对化,回避了商标制度本身的立法初衷。

很多人只看到“遇见小面”持有商标注册证,便默认其所有诉讼行为都具有正当性,却很少追问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将“遇见”这一通用动词与“小面”这一品类通用名组合注册,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商标法保护的是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识,而非对公共词汇的垄断。

如果“遇见小面”可以成为独家私产,那么“遇见火锅”“遇见烧烤”“遇见奶茶”是否都能被一家公司独占?如果这种注册模式被普遍认可,那么汉语中所有常用的动词加品类的组合,迟早都会被抢注一空,后来的创业者连取一个直白的店名都要步步惊心。

更值得商榷的是对“渝见”的定性。“渝”是重庆的法定简称,是承载着地域文化和集体认同的公共符号。重庆人用“渝”字为自己的面馆命名,是再自然不过的表达,与攀附特定品牌没有必然联系。

将“渝见”等同于“遇见”,进而认定为侵权,本质上是将公共的地域符号私有化,剥夺了普通经营者使用本土文化元素的权利。难道今后所有重庆人在外开面馆,都必须绕开“渝”字吗?难道所有与注册商标读音相近的合理表达,都要被贴上“侵权”的标签吗?

这场纠纷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不对等的基础之上。被诉的个体户们,大多是投入全部积蓄谋生的普通人,他们既没有专业的法务知识,也没有能力在开店前检索所有可能近似的商标。而连锁品牌拥有成熟的法务团队和充足的资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批量筛查店名、批量发起诉讼。对于品牌方而言,每一起诉讼都是一笔低成本、高回报的“生意”:即便败诉,也几乎没有损失;一旦胜诉或促成和解,就能获得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赔偿。

这种模式下,商标早已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工具,而是变成了一种可以批量变现的“诉讼资产”。

有人说,不懂法就要付出代价。但法律的目的从来不是惩罚普通人的疏忽,而是维护公平正义。真正的商标侵权,是恶意仿冒他人品牌、误导消费者、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而这些“渝见小面”的经营者,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也没有给品牌方带来任何实际损失。仅仅因为一个名字的读音相近,就要让他们承担远超承受能力的赔偿,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比例原则。

重庆小面之所以能成为全国闻名的美食,靠的从来不是某一个连锁品牌,而是千千万万夫妻店几十年的积累。它是一种地域文化符号,更是一个承载着无数普通人创业梦想的民生产业。

如果允许资本通过抢注通用词汇的方式,对整个行业进行“收割式”维权,最终损害的将是整个行业的生态活力。当街头巷尾的小店都因为怕被起诉而不敢取一个有家乡味的名字,我们失去的将不只是一个个鲜活的店名,更是最珍贵的人间烟火。

商标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权利不能被滥用。“注册在先”不等于“有理在先”,法律也不能成为资本挤压普通人生存空间的工具。与其一味指责个体户不懂法,不如完善商标注册审查机制,收紧通用词汇和公共符号的注册标准,建立商标权滥用的惩戒制度。

只有让商标回归其本来的功能,才能既保护创新,又守护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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