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评论专栏 >《科学时评》>正文

骑手意外险免责条款不能“躲猫猫”

 2026/7/13 17:20:14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段欢玲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段欢玲(吉首大学)

据荔枝新闻报道,上海骑手小姜购买了一份每天2元的骑手意外险,在尚未开始接单时遭遇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尽管已获得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仍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伤残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免责条款被放置在附件中,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金。

案件有了司法裁判,但比赔偿结果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数字合同时代,消费者如何真正拥有知情权?

保险公司认为,小姜发生事故时尚未开始接单,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他已经获得肇事方赔偿,不应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但法院并没有否定免责条款本身,也没有否定保险公司依法约定保险责任的权利,而是指出:相关免责内容被放置在附件中,没有进行突出提示,也没有设置必要的阅读确认程序,消费者实际看到的保险凭证中也未明确体现这些特殊限制,因此这些免责条款不能约束消费者。

这起案件提醒人们,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保险赔还是不赔,而是消费者是否真正知道什么情况下不能赔。

过去,人们签订保险合同,多数面对的是纸质文本,业务人员还需要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今,越来越多保险产品在线购买,合同变成了电子页面,用户只需点击“同意”便完成投保,免责条款却往往隐藏在折叠页面或附件之中。购买流程越来越简单,真正理解规则却未必越来越容易。

这样的情况并不限于保险合同。会员协议、网络服务协议、平台规则等大量电子合同,都可能存在重要条款隐藏较深、默认勾选代替充分提示、冗长文本影响阅读体验等问题。“已阅读并同意”越来越容易点击,真正实现知情同意却并不容易。

法律并没有要求消费者逐字逐句研究每一份合同,但要求经营者对于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等重要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这不仅是一项法律要求,更体现了合同订立中的诚信原则。

消费者可以承担阅读义务,但经营者不能借助信息优势,把影响消费者重大权益的规则“藏起来”。

当然,也不能因此否定免责条款本身的存在价值。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约定保障范围和免责情形,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市场正常运行。如果任何免责条款都不能适用,保险制度同样难以持续。

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能不能免责”,而是免责规则是否被消费者真实、充分地知晓。

法院此次判决,并没有扩大保险责任,而是重申了一条合同法治的基本原则:免责可以约定,说明义务不能省略。对于经营者而言,不能满足于“附件里写了”“页面上放了”,更要确保消费者真正能够注意到这些重要内容;对于平台而言,也应不断优化电子合同设计,对免责条款、限制责任等内容采取更加醒目、更加易于理解的展示方式,让消费者真正拥有知情和选择的机会,而不是在一次次机械点击中完成所谓的“知情同意”。

数字化让交易更加高效,但不能因此降低规则透明度。合同可以从纸面搬到屏幕,说明义务却不能随着页面折叠一起被隐藏。

免责条款可以存在,但不能藏在附件里;电子合同可以便捷,但不能让消费者在点击“已同意”之后,才知道自己究竟同意了什么。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