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需要更多新思路
胡欣红
苏州常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认定原告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判决侵权方在其自媒体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成为关注焦点。相比于传统的创作,AI生成作品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不少人觉得,使用AI生成的内容,似乎很难称之为是使用者的作品。苏州的这个案例中,原告林某起初只是想让对方将已上线的“复制品”下架,没想到对方反过来质问:“几年前我们就做过半个月亮、半个地球,这次只是半个爱心,难道算抄袭吗?”
此案的关键在于AI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划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关键在于认定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倘若完全由AI自主生成内容,或者使用者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当然称不上是作品。但是,如果使用者倾注了自己的思考与心血,那就不能将其使用AI创作的内容等同于AI自动生成的内容。
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第一例AIGC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中涉及关键词选择、模型参数和随机种子的调整等过程,其创作虽然完全在AI文生图模型中完成,但法院依然认为作品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苏州这起案例中,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了林某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和后期加工中的主导性控制和个性化表达,从而认定其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北京的“第一案”相比,该案除在AI生成图模型中调整修改关键词,原告在创作过程中还使用了PS软件对图片中的气球形态进行了具体修改,此操作进一步强化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贡献。
该案判决明确,法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抄袭者说“不”的态度。同时,法院认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权限于该图片,某房地产公司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举既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又坚守了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重要原则,为技术工具在不同产业场景中的合理使用留出了空间,这种平衡思维值得借鉴。
两起判决,均体现了法律对技术创新的积极回应,不仅确认了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为这一领域的法律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更为数字时代的创造力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激发了人们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
案件虽已审结,但还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思: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的角色正从直接创作者向“创作架构师”转变,法律如何适应这种变化,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法律界、技术界和产业界共同探讨,形成共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