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局长篡改事故时间避责,矿难岂容雪上加“谎”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云南会泽“5·31”私挖采磷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对外公布,这起造成五人遇难的悲剧接连曝出令人揪心的细节,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某林与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梁某“商讨”后,人为将事故发生时间由2时30分篡改为4时30分,从而规避“迟报”追责。
生命逝去已是沉重的悲剧,刻意谎报掩盖过失,篡改事故时间、谎报信息,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是对法治公信的二次伤害。
私挖盗采情况隐蔽多发,是事前治理失效酿成的第一条悲剧,暴露了基层安全监管并未落实“最后一公里”。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事故的产生,也反映出属地巡查陷入了“重留痕、轻实效”的形式主义。据报道,2026年以来至事发时,分管副镇长刘某春带队巡查18次,均未发现私挖盗采隐患和问题。18次巡查次次落空,究竟是“猫”不够严厉,还是“鼠”太过敏捷?正是基层关口失守,严厉打击够不着“最后一公里”,才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当“避责”优先于尽责,2小时上报时限的初衷便悄然变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设置“2小时”上报时限,起点是为保障事故信息快速流转,便于相关部门及时展开善后救援与隐患排查,是守护安全、敬畏生命的制度体现。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两名涉事负责人第一时间想的却是以何种手段“避责”。主责部门竟然能将客观事实作为可量化的行政参数,经两位局长“协商”后,便能随意将时针向后拨动两小时,人为把“超期迟报”修饰成“合规上报”。这种操作落下的不只是报告单上空白的两小时,是刻意的谎报造假,更是明知违规而刻意为之的履职失德、执法失范。
逝去的生命本应得到尊重,事故真相本应完整留存。于逝者及其家属,私自篡改事发数据一事,不仅是对逝者的漠视,更是对家属的二次刺痛。于安全治理,失真的事故记录会直接影响事故复盘,掩盖真实的监管漏洞。如果造假便能轻松规避追责,同类非法盗采隐患、监管形式化问题无法有效整改,后续会不会引发更多问题?
事前,一味重视悬浮的“形式化”履职,不断叠加的巡查次数,次次清零的隐患风险,抱着“完成流程就是履职”的敷衍心态,放任风险和犯罪行为的暗自滋生。事后,更是假担责、真避责,第一时间以造假来规避职责、保全政绩,将个人免责置于制度权威之上。
追根溯源,这一系列荒诞操作的产生,是避责思维压倒了责任思维,形式履职替代了实干担当,是部分基层干部错位的履职心态埋下的种子。
一场矿难已是无法挽回的伤痛,再添谎言,便是无法容忍的过失。安全生产的底线,不止于纸面上的上报时限,而是不掺虚假的真相、不打折扣的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