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不满435万薪酬,岂能让董秘当“背锅侠”
徐林生
近日,上市公司艾比森发布《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中,公司创始人、长期担任董事长的丁彦辉,以8:1 的票数再次当选董事长。有意思的是,唯一的反对票,来自丁彦辉本人,反对理由是“对董事长岗位薪酬不满意”。(12月3日 光明网)
这一反常的反对票,在社交平台上迅速激起讨论。有网友调侃:“让董事长受委屈了”,也有网友直言“435万元还不满意?”12月2日,记者致电丁彦辉了解为何以薪酬太低为理由投出反对票,丁彦辉称“这是董秘的笔误”,自己其实是对公司的激励机制不满。
笔者查询了解到,艾比森是全球领先的至真LED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今年前三季度实现收入28.72亿元,归母净利润1.85亿元。据艾比森2024年年报,丁彦辉的薪酬为435.56万元,较上一年增加147.1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董事长的选举程序与薪酬决定机制均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在此制度框架下,法律并未禁止董事在选举过程中表达反对意见。换言之,丁彦辉作为公司股东及现任董事长,行使表决权反对自己当董事长的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丁彦辉的薪酬收入在普通公众认知中已属“天花板”,其以“薪酬不满意”为由投票反对自己连任,在A股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极为罕见,引发广泛关注,亦在情理之中。不过,丁彦辉事后将此归因为“董秘笔误”,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明显差异,暴露出公司治理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艾比森作为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决议公告须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披露。在此前提下,董事长丁彦辉不可能未注意到决议记录中“对董事长岗位薪酬不满意”的明确表述,其事后将事件归因于“董秘笔误”,过于牵强,难以服众,有甩锅之嫌。
董事会决议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法律文件,其严肃性与准确性直接关乎投资者信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法定责任。假如艾比森董事会决议确实出现表述偏差,不仅暴露董秘专业能力存在不足,更可能引发对公司治理水平的质疑。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据监管要求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说明原因,而不是由董事长一句“董秘笔误”轻描淡写地回应公众关切。
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真实性,这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丁彦辉将公司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说成“笔误”,涉嫌让董秘当“背锅侠”,比其投反对票之举更具警示意义。特别是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今天,如此轻飘飘的澄清本身,或许更值得公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