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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喝酒1人死亡2人免责,1人被判赔偿52万到底冤不冤?

 2025/10/24 15:26:45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维扬书生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维扬书生

一桌4人聚餐喝酒,最终1人死亡、1人被判赔偿,另外2人全身而退。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先行离开的两人无需承担责任,与死者一同饮酒至结束的杨某则需承担5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10月24日《现代快报》)

这起因聚餐饮酒引发的悲剧,一审判决后引发全网热议。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先行离开者无责,最后离开者却须承担赔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共同饮酒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中,先行离开者是否担责需根据是否尽到提醒、劝阻及后续照顾义务判断。若已履行相关义务且不存在过错,通常无需担责。

四人中先行离开的段某某虽参与共同饭局,并结算了餐费,但其不饮酒,且第一个离开饭店,其主观上不便阻止另外三人继续饮酒,客观上也不能承担劝阻张某后续饮酒的责任和义务。先行离开的孟某某参与了共同吃饭饮酒,在喝酒时基本是平均分酒,各自喝各自酒杯里的酒,没有劝酒行为,其因自身不适第二个离开饭店。在其离开饭店时,张某和杨某并无异常,客观上不能承担劝阻张某后续饮酒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法院判定段某某和孟某某不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

而最后和张某一起离开的杨某就不一样了。杨某与张某共同饮酒时,张某的后脑勺受伤流血后,杨某与张某共同离开饭店,杨某没有把张某送至医院,之后拒不接电话,也拒不开家门沟通,即共同饮酒过程中,张某头部受伤后,杨某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明确的通知、安全的护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承担55%的责任,并判决其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杨某之所以需承担赔偿,在于在这场悲剧中,他违反了共饮人三大责任法则 —— 在场需尽责、危险必救助、失联即失责。

朋友相聚,推杯换盏,不仅关乎情谊,更涉及法律责任。由于饮酒特别是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险行为和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这一案例警示了酒桌情谊与法律责任的边界。

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在共同饮酒时,生命安全应被放在首位。饮酒者自身是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己的饮酒行为保持克制,充分预判酒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共同饮酒人之间,虽基于情谊相聚,但也附随产生了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合理提醒、劝阻,以及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和救助等。唯有做到文明饮酒,互相照顾,才能让每一次相聚都充满欢乐与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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