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未满12岁凶手杀害七个月男婴,免于刑责不等于免于一切
马欣瑞(西南民族大学)
11月6日,据大风新闻报道,广西一网友反映,自己的儿子被两名不满12周岁的女孩杀害,引发关注。该网友还发出一段监控,显示2024年7月21日下午5时许有两名女孩进入其家中院子。
广西百色市某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你于2024年7月22日提出的小黎被故意伤害致死,我局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黎某盼(9岁),岑某某(11岁)年龄不满十二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黎先生说:“法院判两家赔偿我90万元,但这笔钱实际上没有赔偿。对方就一句话,没钱……事发已经一年,我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
一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像一根刺扎在公众心上,道尽了受害者家庭在法律规则与现实伤痛之间的撕裂感。案发一年,失去孩子的痛苦未曾消散,足额赔偿遥遥无期,施暴者却因未满12岁的年龄门槛免于刑事追责,这种“伤害与代价”的失衡,让“年龄免责”的合理性再次遭遇质疑。
法律设立刑责年龄的初衷,是保护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非为其极端暴力行为开脱;司法的意义在于定分止争、抚慰伤痛,而非让受害者在维权路上孤立无援。这起案件暴露的,不仅是低龄暴力犯罪追责的制度短板,更有受害者权益救济的现实困境——当法律无法给予足够的公平回应,当伤痛得不到对等的慰藉,我们该如何守住“生命至上”的底线?
若以“年龄未达标”为由让严重施暴者免于任何实质性惩戒,无异于变相纵容暴力行为。这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内核——法律的本质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就忽视受害者的生命权与家庭的合法诉求。7个月大的婴儿毫无反抗能力,遭到两名女孩“高处抱摔”“踩踏”,而施暴者却能继续正常生活,这种“伤害与代价不对等”的结果,只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参照现实中“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常规逻辑,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固然需要包容,但包容绝不是无底线的放任。就像家长对孩子的错误可以原谅,但必须让孩子认识到错误并承担相应后果;学校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可以从轻处理,但不能完全免除惩戒,否则教育便失去了引导与规范的意义。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绝不等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更不能成为其逃避矫治与惩戒的“保护伞”。如果仅仅依靠监护人的管教,而缺乏专业的矫治教育与强制约束,不仅难以让施暴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更可能埋下未来再次犯罪的隐患。
未成年人保护的本质,是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非保护施暴者的“犯罪豁免”。当低龄施暴者的行为突破了人性与道德的底线,年龄或许能成为免刑的考量,却不该是逃避矫治、免于担责的借口。让该有的矫治落地,让应有的赔偿到位,让每一次严重伤害都能得到对等回应——这不是苛责,只是不让公平缺席,不让生命被轻慢,不让“保护”偏离了本该有的温度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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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马欣瑞


